圍警總案黃之鋒囚13個半月林朗彥囚7個月 周庭囚10個月首入獄庭上痛哭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12/02 15:30

最後更新: 2020/12/03 00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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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去年6.21有人包圍警察總部,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、前主席林朗彥及前副秘書長周庭早前承認煽動、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,3人今(2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監13個半月、7個月及10個月,即時入獄。裁判官指,3人在事件中均是積極參與者,在騷亂事件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夥同犯案,判刑須阻嚇,以儆效尤。首次入獄的周庭於犯人欄內不禁痛哭。

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(24歲)、林朗彥(26歲)及周庭(23歲)。黃及林早前在開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黃另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;周則較早前已承認煽惑他人、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。

裁判官王詩麗今判刑時指,雖然辯方為黃求情時,指黃案發時曾著示威者讓路給車輛通過,但案情顯示黃在案發前一天已經計劃包圍警察總部,認為判刑不能只聚焦在數秒情節,又指黃於去年6月20日至21日早上,透過手機發出多個信息,犯案並非一時意氣,而是深思熟慮。

裁判官指,3名被告在夏愨道中信大廈外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,及後與示威者一同前往警總,並沿途高叫口號,及至到達警總後,黃再次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,指因3人不停呼籲,示威者將雜物推向夏愨道的警方車輛出入口封鎖線,指3人都是積極參與者。

裁判官續指,當3人身處夏愨道時,必定留意現場示威者數以百計,3人作出煽惑行為時,亦必然預料到會有多人回應,而且3人呼籲示威者堵塞警總車輛出入口,有1輛警車須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才能返回警總,相比起休憩公園或空曠地方的未經批准集結,本案情節更為嚴重。

裁判官又指,判刑須考慮潛在風險,指當時無人受傷實屬僥倖,認為不能忽視示威者與警員或其他市民發生衝突、甚或威脅到在場人士人身安全的可能性,又提到警方須調配人手維持秩序,警總內亦有服務受影響,認為3人行為使警方浪費人力物力。

最終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裁判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,指黃扮演領導者角色,而林有4項類同案底,屬於加刑因素;周的量刑起點則為7個半個月。

裁判官指3人在騷亂事件及大規模公眾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夥同犯案,3人分工合作,有人善於表達,作出呼籲,有人精於部署,有人善於適合做後勤工作等,認為案情嚴重,3人罪責相約,判刑須阻嚇,以儆效尤。

就黃所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,裁判官指黃組織了1個規模大、人數多及時數長的集結,而黃無間斷地站在警總門外,不斷高呼口號,牽動示威者情緒及統籌訴求,認為黃深得示威者附和,處心積慮及有策略地以領導者身份組織集結。裁判官將量刑基準訂在監禁15個月。

就周早前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裁判官指周在案中亦是積極參與者,不時舉紙牌及協助黃,並長時間參與集結。裁判官指案發時周並非面向警總,而是站在面向示威者的方向,更突顯了周的投入和參與,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。

裁判官將黃及周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,最終判處黃監禁13個半月,林監禁7個月,周監禁10個月,周申請保釋被拒,3人即時入獄。

案情指,2019年6月21日早上近11時,有示威者到夏愨道堵路,3名涉案被告與約400名示威者於夏愨道聚集,黃及林用擴音器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,其後3名被告與示威者步行前往警總,沿途黃及林高叫口號。

示威者到達警總西翼車輛出入口處時,黃及周再次呼籲包圍警總。及至11時27分,黃及周到達軍器廠街,黃其後站於較高位置,持擴音器發言及呼籲現場示威者叫更多人前來,周則在旁協助及舉卡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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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